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937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蔡大川 即翡達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93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下午5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請款明細表2張、統一發票7紙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