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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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8號再審聲請人 李坤鎔 再審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11月19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7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11月29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6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而再審聲請人雖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1年度救字第221號),惟經本院於101年10月23日以101年度救字第221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已確定,此有本院101年度救字第221號卷證足憑。
三、再審聲請人前既經本院裁定補繳聲請再審費用,而所聲請訴訟救助復經駁回確定,已逾相當時期而未補正繳納,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王士珮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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