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433號上訴人 李義雄 被上訴人 趙雪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李義雄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李義雄業於民國101年12月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張競文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