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98號抗告人 魏陳秀芳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5樓
送達址:臺北郵政第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