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國字第24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因本院101年度國抗字第26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固得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規定應予釋明,即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供法院採認(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陳述懇請依法辦理惟並未據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難認有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從而,依首揭說明,其聲請即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蘇芹英法官蔡虔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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