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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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梅君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胡梅君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胡梅君為大陸地區人民,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參,且被告胡梅君已於犯罪後之民國97年8月27日出境,有入出境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25頁)在卷足憑,被告胡梅君既已出境,自無從傳喚被告胡梅君到庭接受審判,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之規定,於被告胡梅君能到庭應訊以前,裁定停止本件審判程序。
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李佳容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