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字第13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
金新台幣貳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為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犯罪事實第2行以下更正為
:「未經許可,即在該屋頂平台原既存棚架之下,興建面積
30平方公尺、高約3公尺之磚造違建1層。」
二、被告所犯違反建築法罪行,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
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
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
已坦承犯行,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
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