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66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6651號
上訴人即被告 辛○○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戊○○
       庚○○
       甲○○○
       丙○○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之2
被上訴人 即
追加原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1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10,000元【計算式:15,000元×14=210,000元,即
以上訴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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