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字第222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以信用卡契約約定合意管轄之法院為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一節,固非無據,然被告之住所地在南投縣
埔里鎮,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為證,是依前開規定,本
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不因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而受影
響,是原告請求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於法無據,尚難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