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10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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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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