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鈺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B書記官董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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