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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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154號上訴人 何奇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26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上訴人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者,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原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60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6,249元,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該項聲請(112年度聲字第486號)。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李昆曄法官楊舒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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