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7年執聲沒字第669號、97執減更字第1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犯恐嚇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具保人乙○○被告甲○○犯恐嚇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後,出具現金保證,將被告釋放,被告經檢察官就其住所傳、拘無著;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另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否則將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保證金,惟被告仍未到庭等情,經本院核閱該案執行卷宗無誤(97年執聲沒字第669號),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