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896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段3選任辯護人朱逸群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233號),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曾因同時參選新竹縣湖口鄉湖南村村長而生恩怨並時起勃谿,告訴人甲○○現為湖南村村長,被告乙○○則為湖南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被告乙○○於民國96年11月8日得知新竹縣○○鄉○○段407之1地號土地上遭人傾倒廢土,懷疑係告訴人甲○○縱容所致,在未經查證事實情況下,竟意圖散佈於眾,以散佈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犯意,於民國96年11月25日,將書寫載有「湖南村長涉嫌掩蓋事實,容許並喬毒廢棄物倒入農業特定區內…村長騙說已將毒廢棄物於11月初拿去化驗,其實根本就未送去化驗,如有送化驗,期間為何不停止回填,等待化驗結果再回填,而且期間疑似毒污泥倒的更兇…隨後村長被帶至警察局做筆錄…湖南村長接受北視新聞電話查證已直接承認其中2台毒廢棄物的事實存在…今天村長甲○○竟然把毒物帶回村內來,還明知故犯,真該罪加一等。被害人說村長每天看著污泥問題進出傾倒再算幾台嗎?…村長對內情比誰都還瞭解,合理的懷疑是否有拿暗盤,更有辱其村長一職。…湖南村長竟公然說謊,欺騙村民,96年11月25日早上0800時怪手依然至現場施工,將有問題的土還繼續回填而未將問題土清除,經一百多位村民抗爭,村長至現場還一直說謊、硬拗,欺騙村民說沒有問題,而僵持下要村長發誓,簽結文具,村長不敢,村民隨即打電話報警前來處理,警方還訓斥村長說謊、硬拗、強辯、失職,不好好照顧村民百姓。…身為村長竟然要掩蓋事實真相,把村民當祝白癡且無知的老百姓,情何以堪,湖南村是山明水秀、風光明媚的好地方,村長竟然把毒運回家裡來,你說對的起湖南村純樸善良的老百姓嗎?…」文字之紙張2張,在湖南村內沿街按鈴交予村民,供不特定民眾觀看此指摘告訴人甲○○之內容,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甲○○之名譽,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8年3月19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