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7月間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845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469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行為時刑法第41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恆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