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朱祐呈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名朱祐呈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原名朱祐呈因於94年6月22日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33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560號),判處有期徒刑柒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桂葱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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