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2月間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上易字第113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238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立華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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