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2月26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25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95號駁回上訴(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686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484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陳健順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