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31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7月29日犯傷害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484號(偵查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14號)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下同)五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一千元折算一日,並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28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林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