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1880號債權人風情大亨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文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魏其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㈢相對人為所有人之證明及管理費之計算方式。
㈣確認債務人之住居所地為何?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孫竹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