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4號
原告 林美娟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
陳冠睿 律師
彭之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黃愛真
法官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