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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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75號原告 梁淑芳 被告 黃林育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6,964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6月20日對原告為寄存送達,至106年6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饒心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