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15號原告 李子華 被告 何寶鳳 上列被告何寶鳳因詐欺等案件(103年度易字第5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林正忠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