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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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上訴人龍吉堂紙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文獻 被上訴人 王文清
陳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仟貳佰零肆萬捌仟肆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ꆼ拾萬玖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