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36號上訴人 游寶猜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複代理人 許嚴中 律師被上訴人 楊秀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
法官沈士亮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邱曉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