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裁判案由:給付會款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36號上訴人 游寶猜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複代理人 許嚴中 律師被上訴人 楊秀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沈士亮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書記官邱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