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8號上訴人 高澤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本院101年度交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二、查本件復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原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是本件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補正上訴聲明後之上訴狀原本及繕本各1份。
三、以上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書狀不完全,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法院書記官邱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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