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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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撤緩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撤緩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廷(原名陳開閩)
廖禹蒨(原名 廖苔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年度執聲字第1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廷、廖禹蒨之緩刑宣告均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廷、廖禹蒨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5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並應於緩刑期內,依附表所示方式,共同支付被害人 謝佳儐 新臺幣(下同)201萬元,全案已於民國101年
8月27日確定。詎受刑人2人未按期支付賠償,亦未依聲請人之命令於105年6月將剩餘款項一次給付完畢,自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2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2人之住所均係桃園市○○區○○路0段
000巷00弄00號,此有渠等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2紙為憑(見本院卷第20、23頁),是本院就本件聲請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⒈受刑人2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緩刑5年,並於緩刑期內依附表所示方式賠償被害人共201萬元,有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51號判決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檢)105年度執聲字第1754號卷,下稱執聲卷,第4至5頁】。然受刑人2人僅於102年12月25日、103年1月29日以匯款、轉帳方式各給付30萬、8萬及2萬元,合計40萬元予被害人家屬 林金鳳 即被害人之母等情,業據受刑人2人於本院訊問時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40頁反面),且有匯款憑證、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切結書各1份可據(見本院卷第45至46頁)。
⒉其後被害人未再取得分毫賠償,遂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
銷受刑人2人之緩刑,而因被害人授權林金鳳代為處理賠償事宜,經林金鳳同意,將受刑人2人支付剩餘款項期限延至
105年6月底,是本院駁回該次撤銷緩刑之聲請,業據本院調閱桃檢104年度執緩字第484號卷及本院104年度撤緩字第149號全卷核閱無訛,並有本院104年度撤緩字第149號裁定1份可參(見本院卷第54至55頁反面)。
⒊惟受刑人2人至105年6月底仍未支付任何賠償金,且受刑
人陳冠廷於同年月24日再次具狀表示:嗣其母於105年11月底退休,願以退休金代受刑人2人支付賠償金,請求再次與被害人協商付款期限,有請求延期執行聲請表1紙為憑(見執聲卷第8頁),復經林金鳳與受刑人2人於105年12月23日再次協商,受刑人2人均表示受刑人陳冠廷之母 呂阿建 已於105年11月底退休,退休金有124萬元,更承諾渠等至遲於106年1月20日前,以匯款方式先支付124萬元等情,有本院105年12月23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至41頁)。然經本院於106年1月25日就付款狀況電詢林金鳳、受刑人廖禹蒨,均陳明受刑人2人未依約於106年1月20日前匯付款項,復經本院於106年2月15日再次電詢林金鳳,其答稱受刑人2人迄今仍未支付餘款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2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7至58頁)。
⒋綜上所述,受刑人2人罔顧被害人之寬待,將還款期限一再
延緩,屢次失信於被害人,無從認渠等確有履行緩刑條件之真意,是本院審酌受刑人2人受緩刑之宣告,惟迄今未履行渠等應向被害人支付如附表所示款項之負擔完畢,而該條件係法院宣告緩刑之重要審酌依據,受刑人2人既於緩刑宣告後不履行上開負擔內容,其違反負擔之情節自屬重大,並已動搖原判決令受刑人2人受緩刑宣告基礎,堪認前開宣告之緩刑顯已難收其預期效果,當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爰撤銷其等緩刑宣告。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附表:
┌───┬─────────────┐│第一期│101年12月31日前給付30萬元│├───┼─────────────┤│第二期│102年12月31日前給付42萬元│├───┼─────────────┤│第三期│103年12月31日前給付43萬元│├───┼─────────────┤│第四期│104年12月31日前給付43萬元│├───┼─────────────┤│第五期│105年12月31日前給付4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