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58號原告 陳進得 被告 藍順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59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為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上開金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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