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37號原告 周師傑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鋼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在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78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確認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在。(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萬4,315元,及自本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自民國103年11月l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原告4萬7,873元,及分別各自每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查原告上開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未確定僱傭存續期間,因原告係00年0月0日出生(參投保資料表),於101年3月31日被告終止勞動契約時年約56歲,其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期間為8年11月,而原告主張其每月平均薪資為4萬7,873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法條及說明,核定為512萬2,411元【計算式:4萬7,873元/月×(8×12+11)月=512萬2,4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1,787元;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依該規定,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惟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年度救字69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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