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七五號
原告乙○○
甲○○送達代收人丙○○右原告與被告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伍拾肆萬柒仟肆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壹仟肆佰壹拾捌萬貳仟肆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伍萬陸仟零柒元,折合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零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