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職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二號上訴人 陳麗桂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九日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一九號刑事判決,應對陳麗桂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陳麗桂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呂丹玉法官李嘉興法官張惠立法官吳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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