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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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0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施用毒品器具吸食器壹個、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五二號被告 蘇建興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0.0五公克)、吸食器一個、吸管一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吸食器一個、吸管一支,係專供吸用毒品之器具;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0.0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本院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葉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