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五八二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為此聲請沒入保證金云云。
二、經查,甲○○因案已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入台灣台北監獄執行,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附卷可憑,即不可謂被告甲○○逃匿,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所規定之「逃匿」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葉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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