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原告 邱文芳
劉增嬌 被告 林宗坤
三盛通運有限公司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喻小安 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宗坤本院100年度交上訴第10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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