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5473號債權人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啟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德「啟」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正
確,如有誤載應為更正,並請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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