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204號債權人 林忠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昱展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建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陳建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債權金額為何。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依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所示,係以
退票日為提示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故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未合)。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