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琝繪 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3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16,380元【計算式:[102,525元(上訴人主張每月薪資)+2,748元(上訴人主張每月應提繳之退休金)]×12×5(未到期五年薪資總和)=6,316,380元】,本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5,352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提起上訴,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1,784元【計算式:95,352元3=31,784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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