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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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273號聲請人 郭玉貞
郭淑玲 郭玉環 郭王素珍 郭南廷 張芸瑄 張芸菁 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弘昌
郭玉貞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依法定方式於法定期間內而為否認自己開始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亦即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如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即生拋棄繼承權之效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62號裁判意旨參照),是繼承人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應於法定期間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始生拋棄之效力。
二、經查,被繼承人 郭順勇 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3日死亡,聲請人郭王素珍、郭玉貞、郭淑玲、郭玉環、郭南廷等五人分別為被繼承人郭順勇之配偶及子女,其等於101年11月13日共同協議將被繼承人郭順勇名下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546建號建物等不動產全由聲請人郭玉環一人單獨繼承,並至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由郭玉環繼承不動產全部等各情,此有聲請人提出聲請狀、死亡證明書、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名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財政部臺灣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在卷可稽。換言之,聲請人最遲於101年11月13日即知悉其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然遲於111年4月18日始向本院提出拋棄繼承之聲請狀,顯已逾期,則聲請人郭王素珍等五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張芸瑄、張芸菁部分,其等二人為被繼承人郭順勇之孫子女,然依上述,聲請人郭王素珍等五人既已為繼承人,是聲請人張芸瑄、張芸菁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則該部分聲請並未合法,亦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尹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