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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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投資合約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2號上訴人立恆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靜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投資合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合計為121,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