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偉銘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6814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偉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偉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三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
24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刑法第320│有期徒刑│100年10月1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5月16日│││條第1項之│3月,如│日上午6時10│101年度易字第246││││竊盜罪│易科罰金│分許│號判決│││││,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2│刑法第320│有期徒刑│100年10月1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5月16日│││條第1項之│3月,如│日凌晨6時15│101年度易字第246││││竊盜罪│易科罰金│分許│號判決│││││,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3│刑法第320│有期徒刑│100年10月1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5月16日│││條第1項之│3月,如│日凌晨6時20│101年度易字第246││││竊盜罪│易科罰金│分許│號判決│││││,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4│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0年9月20日│本院101年度易字│101年5月9日│││制條例第11│6月,如│至100年9月27│第25號協商判決││││條第5項之│易科罰金│日│││││持有第三級│,以新臺││││││毒品純質淨│幣1千元││││││重20公克以│折算1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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