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芳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送監執行後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芳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呂芳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及9月確定後,於民國99年4月22日移送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政署嘉義監獄執行中。嗣受刑人於
100年10月7日經核准假釋,聲請人乃依法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查,前揭聲請事實,有法務部矯政署嘉義監獄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認此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