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6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36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訴字第36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國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135號)後,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書記官林兆嘉通譯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溫國筆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溫國筆於民國92年6月11日起擔任址設新竹市○區○○街○○號1樓(現址登記在新竹縣○○鄉○○○路○○號)之名紡有限公司(下稱「名紡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及稅捐稽徵法上之應代納稅義務人受罰之人,並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溫國筆及附表所示之 禹皇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禹皇公司」)、神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話公司」)及達正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達正峰公司」)等虛設行號實際負責人或承辦業務會計人員 饒玉麟 等人(饒玉麟等所涉罪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判決確定),明知名紡公司並無向如附表所示之虛設行號進貨之事實,而分別為下列之犯行:
(一)溫國筆及禹皇公司、神話公司、達正峰公司等虛設行號實際負責人或承辦業務會計人員饒玉麟等人,共同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罪意思聯絡,連續於93年5月間起至93年12月間止,從如附表所示之虛設行號取得不實統一發票26紙,銷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50萬340元,充當名紡公司進項原始憑證後據憑編製名紡公司之會計憑證。
(二)溫國筆另基於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以如附表編號⒈至⒑所示不實交易發票10張,於93年7月間虛增為名紡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據該等統一發票上之金額,作為進項稅額扣抵銷售稅額,向稅捐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憑證抵扣稅額,以此不正方法逃漏營業稅稅額為12萬5,012元,規避稅捐機關勾稽查緝,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三)溫國筆復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以如附表編號⒒至所示不實交易發票16張,於94年1月間虛增為名紡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據該等統一發票上之金額,作為進項稅額扣抵銷售稅額向稅捐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憑證抵扣稅額,以此不正方法逃漏營業稅計20萬7元(連同犯罪事實要旨(二)之逃漏營業稅金額共計為32萬5,019元),以此規避稅捐機關勾稽查緝,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三、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告發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後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四、處罰條文: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1項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廢止前刑法第56條,98年9月1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廢止),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五、附記事項:
(一)查被告溫國筆上揭犯行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被告溫國筆本案雖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1月21日以彰檢文偵秋緝字第83號通緝書發布通緝,嗣於10
0年3月28日以彰檢文偵秋銷字第395號撤銷通緝書等資料在卷可稽,經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係指在該條例施行即96年7月16日前,經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核與本件被告溫國筆係於該條例施行後始遭通緝之情形,尚屬有間,揆諸前揭規定,仍應適用上開減刑條例予以減刑,是認被告溫國筆本案之犯行應予減刑,爰分別依法均減輕其刑如主文所示,附此敘明。
(二)被告溫國筆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念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科刑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為求使其深刻反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溫國筆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而上開支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之諭知,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若被告溫國筆於本案緩刑期間倘未如期支付,而違反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負責人之刑責)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名紡公司取得異常進項發票之來源: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備註│├──┼─────┼────┼─────┼──────┼─────┼────┤│1.│禹皇公司│93年5月│ZU00000000│24萬2,060元│1萬2,103元│於93年7│├──┼─────┼────┼─────┼──────┼─────┤月份申報││2.│禹皇公司│93年5月│ZU00000000│23萬1,420元│1萬1,571元│扣抵93年│├──┼─────┼────┼─────┼──────┼─────┤度5、6月││3.│禹皇公司│93年5月│ZU00000000│24萬5,575元│1萬2,279元│份取得之│├──┼─────┼────┼─────┼──────┼─────┤不實發票││4.│禹皇公司│93年6月│ZU00000000│23萬5,220元│1萬1,761元│稅額為12│├──┼─────┼────┼─────┼──────┼─────┤萬5,012││5.│禹皇公司│93年6月│ZU00000000│24萬5,765元│1萬2,288元│元│├──┼─────┼────┼─────┼──────┼─────┤││6.│神話公司│93年5月│ZU00000000│25萬6,500元│1萬2,825元││├──┼─────┼────┼─────┼──────┼─────┤││7.│神話公司│93年5月│ZU00000000│25萬6,800元│1萬2,840元││├──┼─────┼────┼─────┼──────┼─────┤││8.│神話公司│93年5月│ZU00000000│26萬4,200元│1萬3,210元││├──┼─────┼────┼─────┼──────┼─────┤││9.│神話公司│93年6月│ZU00000000│26萬5,700元│1萬3,285元││├──┼─────┼────┼─────┼──────┼─────┤││10.│神話公司│93年6月│ZU00000000│25萬7,000元│1萬2,850元││├──┼─────┼────┼─────┼──────┼─────┼────┤│11.│達正峰公司│93年11月│CU00000000│24萬5,400元│1萬2,270元│於94年1│├──┼─────┼────┼─────┼──────┼─────┤月份申報││12.│達正峰公司│93年11月│CU00000000│25萬6,200元│1萬2,810元│扣抵93年│├──┼─────┼────┼─────┼──────┼─────┤度11、12││13.│達正峰公司│93年11月│CU00000000│25萬5,600元│1萬2,780元│月份取得│├──┼─────┼────┼─────┼──────┼─────┤之不實發││14.│達正峰公司│93年11月│CU00000000│26萬5,600元│1萬3,280元│票稅額為│├──┼─────┼────┼─────┼──────┼─────┤20萬7元││15.│達正峰公司│93年11月│CU00000000│26萬250元│1萬3,013元│。│├──┼─────┼────┼─────┼──────┼─────┤││16.│達正峰公司│93年11月│CU00000000│26萬5,800元│1萬3,290元││├──┼─────┼────┼─────┼──────┼─────┤││17.│達正峰公司│93年11月│CU00000000│26萬850元│1萬3,043元││├──┼─────┼────┼─────┼──────┼─────┤││18.│達正峰公司│93年11月│CU00000000│26萬3,800元│1萬3,190元││├──┼─────┼────┼─────┼──────┼─────┤││19.│達正峰公司│93年11月│CU00000000│25萬9,200元│1萬2,960元││├──┼─────┼────┼─────┼──────┼─────┤││20.│達正峰公司│93年11月│CU00000000│26萬3,700元│1萬3,185元││├──┼─────┼────┼─────┼──────┼─────┤││21.│達正峰公司│93年11月│CU00000000│25萬9,800元│1萬2,990元││├──┼─────┼────┼─────┼──────┼─────┤││22.│達正峰公司│93年12月│CU00000000│24萬750元│1萬2,038元││├──┼─────┼────┼─────┼──────┼─────┤││23.│達正峰公司│93年12月│CU00000000│23萬5,600元│1萬1,780元││├──┼─────┼────┼─────┼──────┼─────┤││24.│達正峰公司│93年12月│CU00000000│23萬5,200元│1萬1,760元││├──┼─────┼────┼─────┼──────┼─────┤││25.│達正峰公司│93年12月│CU00000000│20萬300元│1萬15元││├──┼─────┼────┼─────┼──────┼─────┤││26.│達正峰公司│93年12月│CU00000000│23萬2,050元│1萬1,603元││├──┴─────┴────┴─────┼──────┼─────┼────┤│合計│650萬340元│32萬5,019│申報扣抵││││元│營業稅之│││││次數共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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