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東簡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竹東簡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駱鏡文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調偵字第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駱鏡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證據
一、駱鏡文自民國99年10月起,受僱於 曾賢毅 在址設新竹縣○○鎮○○路○段○○○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擔任店員,負責商品銷售收受款項及代收款項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明知於店內銷售商品及代收之款項,應悉數交付雇主曾賢毅,然因自身缺款花用,竟分別基於業務侵占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的犯罪意思,接續自99年11月7日起至99年11月10日止,於附表所示時間,利用在上址便利商店工作時,持有客人所給付交易代價現金及代收款項之機會,將交易於統一發票上之記錄逕自取消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供己花用,共計侵占新臺幣(下同)5,102元。嗣為曾賢毅盤點發現損失,始報警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駱鏡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曾賢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 羅傳寶 於偵查中之證述。
(四)便利商店統一發票存根聯6張、每日每班交接事項記錄表
1份、客戶切結書1份。
三、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被告駱鏡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2、接續犯: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駱鏡文自99年
11月7日起至同年月10日止侵占被害人萊爾富便利商店所應收受貨款及代收款項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應論以接續犯較為合理。聲請人認被告前揭行為應予以分論併罰部分,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3、想像競合: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上述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二)科刑:
1、主刑:爰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之便,將交易於統一發票上之記錄逕自取消,並侵占應收之款項,用以供己花用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之危害、所侵占之數額為5,102元,以及犯罪後坦白承認犯行,且已將侵占數額償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2、緩刑: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次偵查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已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
四、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淑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編號│時間│發票號碼/證據│金額││││資料│(新臺幣)│├──┼───────────────┼───────┼─────┤│01│99年11月7日晚上11時26分許│RK00000000│110元│├──┼───────────────┼───────┼─────┤│02│99年11月8日凌晨0時2分許│RK00000000│160元│├──┼───────────────┼───────┼─────┤│03│99年11月8日凌晨1時8分許│RK00000000│550元│├──┼───────────────┼───────┼─────┤│04│99年11月8日上午6時24分許│電費通知及收據│2,284元│├──┼───────────────┼───────┼─────┤│05│99年11月8日晚上11時57分許│RK00000000│840元│├──┼───────────────┼───────┼─────┤│06│99年11月8日晚上11時58分許│RK00000000│420元│├──┼───────────────┼───────┼─────┤│07│99年11月10日凌晨0時13分許│RK00000000│738元│├──┴───────────────┴───────┴─────┤│合計:5,1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