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02號

原告 孫上慈 (住址詳卷)

被告 張念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念一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02號),經原告孫上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品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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