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零肆佰壹拾貳元(相對人於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9006號執行事件程序中,於民國98年10月6日陳報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