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0七號
上訴人甲○○
寄台北市郵政第二四之四四一號信箱右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選上訴字第四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六號、九十二年度選偵字第十一、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高等法院審判長、法官及檢察官均處理不公,證人吳聰議未傳喚到庭即判決,對審判長等人告到底等語為理由,並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石木欽法官郭毓洲法官吳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