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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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255號
原告 傅美蘭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 律師
被告 林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八日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4月13日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調解程序,因被告於調解期日未到庭,當日經原告訴訟代理人聲請即行辯論程序終結,惟本件漏未寄送起訴狀繕本予被告,則被告無從防禦,原告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亦難以確定,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期日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