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51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蕭榮瑩
被   告  陳健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簽立炫金卡申請書,約定以原告所發之現
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借款利率係依固定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如未依約清償時,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又依
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民國104年9月1日前適用
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年息百分之
15。詎被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等情,業據提出
炫金卡申請書、繳款紀錄表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春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