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13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鄭淑玲
被 告 許坤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下
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俐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13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鄭淑玲
被 告 許坤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下
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