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劉金木
代 理 人 劉乙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謝茂全 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本院104
年度岡簡字第29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一0四年度岡簡字第二九0號
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之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日、七月二十日、
八月十五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
用新台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暸案情,以維護聲請人之法律
上利益,爰聲請交付106年6月20日、7月20日、8月15日
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岡簡字第290號請求返還
溢領款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
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規定;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
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
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楊馥華